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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刘佳   分类:信用建设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在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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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职业信用公共档案,破用人风险控制瓶颈

  随着国民对社会信用认识的不断深入,“职业信用”这个词在各种媒体出现的频率明显增多,而且越来越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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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职业资信风险的企业因素分析

  职业资信风险是企业最常面临的风险之一。在引发职业资信风险的众多因素中,来自企业自身的因素不可忽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以市场为中心,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市场是其价值实现的场所,因而企业特别重视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的调整。不过,这种调整一般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事变动,职业资信风险也因此而生。此外,企业管理混乱、不良企业文化等也都是诱发职业资信风险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企业对于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等宏观环境因素影响,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予以化解,因此,我们把企业方面带给职业资信的风险归结为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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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中文标题】: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事局
【批准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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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號

        
《深圳市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于幼軍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深圳市的企業信用制度,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規範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活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据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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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个人信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批准成立,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咨询及评级服务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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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使用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以及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用以了解、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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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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